温某、曾某、龚某曾是佛山某小学的生活老师,去年8月,被学校调至保洁员岗位。3位老师不同意,将学校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3位老师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学校需分别支付3位老师6—7万余元不等。学校表示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最终,经市诉前和解中心调解员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老师岗调至保洁员岗位,要求学校分别支付6—7万
温某、曾某、龚某曾是佛山某小学的生活老师,2018年8月,学校将她们从生活老师的岗位,调动至保洁员岗位。3位老师不同意,认为学校为达到解雇她们的目的,才调整她们的工作岗位。
因与学校协商不成,3位老师以学校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3位老师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学校需分别支付3位老师6—7万余元不等。
其后,学校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案件经过前置分流,分配到市诉前和解中心调解员曾兆祯手上。
争议:赔偿金额难达成一致
曾调解员了解到,三位老师认为她们入职学校以来,一直从事生活老师工作,生活老师与保洁员是完全不同的岗位。生活老师的职责范围,主要在于指导学生生活,需要清洁卫生的时间很少。而保洁员职责范围,是全面负责学校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两种岗位职责内容差距明显,调岗不符合合同约定。
而学校表示,对于调岗的决定,是因为这些老师在2017年第二学期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学校经考核、商议后,才决定将其调离生活老师岗位。生活老师与校园保洁的工作内容及职责均包含了卫生清洁等内容,两者工作内容重合,具有相似性,调岗是合情合理的。
经了解,该案件主要的争议点就是时间和赔偿金额。
劝说双方后,老师们同意每人赔偿金少5000元
此后,曾调解员帮学校分析,如果走诉讼程序,案件的情况和结果都会在网上公示,学校在本地区有一定知名度,且现在正处于招生阶段,不少学生家长会通过网络对学校进行了解、考察,案件可能会对学校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且时间拖得越久,影响也就越大。
不仅如此,一审的裁判结果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二审维持原判的机会也比较大,到时候不仅需要赔钱,连学校的声誉也会受到影响。学校了解后,态度有所缓和。
调解员又联系老师们,“如果这起案件走诉讼程序,起码还要消耗3到6个月的时间,何不退一步,尽早结束与学校的合同,利用这段时间寻找新工作,获取新收入。”这时,老师们也有所动容,表示愿意让学校少赔偿她们三人共1万元。
最终,学校在权衡利弊后,表示只要3位老师愿意,每人的赔偿金额少5000元,他们则愿意达成和解,并保证立刻支付赔偿金。最后,3位老师均同意学校提出的条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