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发挥自贸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新动能,推进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商务部研究提出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湖北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贸易发展质量
(一)支持湖北自贸试验区建设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发挥基地对外贸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发挥自贸试验区创新引领作用,支持武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积极培育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
(三)发挥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支持武汉、襄阳、宜昌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
(四)支持湖北自贸试验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支持武汉以自贸片区为核心,进一步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在完善管理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健全促进机制、创新政策体系等方面先行先试,打造服务贸易发展高地。支持襄阳片区和宜昌片区借鉴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经验和典型案例做法,推动服务贸易加快发展。
(五)支持襄阳和宜昌以自贸片区为核心,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制度优势与对外开放优势,大力承接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研发、管理咨询、工程设计等服务外包业务,积极创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六)支持在湖北建立商务部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积极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贸易摩擦预警和法律服务相关工作,指导湖北自贸试验区视情开展贸易调整援助工作。
二、优化营商环境
(七)指导湖北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投资促进工作机制,鼓励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创新投资促进方式,提升投资促进专业化、市场化水平。
(八)指导湖北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编制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咨询,加强外商投资跟踪服务,及时解决外资项目推进和外资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重点外资项目落地。
(九)支持湖北自贸试验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云展示”“云对接”“云洽谈”等贸易投资促进活动。利用中国投资指南网、商务部投资项目信息库等线上渠道,协助湖北自贸试验区开展宣传推介。
(十)指导湖北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加强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
(十一)指导湖北自贸试验区做好外商投资准入前和准入后管理措施的有效衔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
(十二)支持湖北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投资便利度,鼓励跨国公司在湖北设立全球或地区总部。
(十三)依托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等平台,积极为湖北自贸试验区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市场环境、风险预警等信息服务。
三、完善市场运行机制
(十四)指导湖北自贸试验区大力推动数字商务新模式新业态发展,探索建立反向定制(C2M)产业基地,鼓励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助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十五)指导湖北自贸试验区开展电商大数据建设应用,加强电子商务运行分析,完善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及公共服务体系,定期向湖北自贸试验区提供商务大数据平台监测的网络零售相关数据及信息。
(十六)指导湖北自贸试验区推进食用农产品、食品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领域进出口追溯体系建设。
(十七)支持武汉片区、襄阳片区积极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完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供应链体系。
(十八)发挥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指导武汉开展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
(十九)加强对湖北自贸试验区商务信用建设的指导,支持湖北自贸试验区高标准建设商务诚信示范区域。
四、深化国际经贸合作
(二十)利用双边经贸合作机制和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北欧经贸合作论坛等展会、论坛平台,发挥驻外经商机构作用,支持湖北自贸试验区开展国际采购、投资促进、人文交流及开放合作相关工作。
(二十一)支持和指导湖北自贸试验区积极吸引台湾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投资,与香港、澳门深化经贸交流与合作。
(二十二)支持中欧班列(武汉)发展,推动湖北自贸试验区与中欧班列有关沿线国家经贸合作,协调解决中欧班列运营中遇到的困难。发挥驻外经商机构作用,协助湖北自贸试验区与国外行业组织、班列平台公司、外贸企业等对接合作,扩展与相关国家经贸往来,充实中欧班列去回程货源。
五、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三)会同湖北省和有关部门加大湖北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实施推进力度,支持湖北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做好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工作,围绕战略定位深入开展差别化探索。
(二十四)继续加强与湖北干部交流合作,结合湖北自贸试验区建设需求与商务部干部队伍实际,支持湖北自贸试验区干部到商务部短期学习交流。支持开展产业政策、招商引资实务操作等方面专题培训。
商务部
2020年5月25日
转自:商务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