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目前,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及宠物食品已列入的名单为:“允许进口饲料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
因此,在确认国家准入后,还需要确认宠物食品的生产企业是否在此国家“境外宠物食品注册登记生产加工企业名单”
而宠物饲料属于饲料的一种,换言之,若境外宠物食品生产企业还未经过海关总署的登记批准,则无法出口中国。
其次,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告20号《宠物饲料管理办法》规定:
*境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委托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依法取得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应当包装并附具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中文标签;产品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还应当符合进口登记产品的备案标准要求。
*生产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要求,并遵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规定。